(2015)普中刑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钟上康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上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745号罪犯钟上康,男,1971年5月6日出生,哈尼族,文盲,云南省澜沧县人,捕前住该县,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9日作出了(2013)澜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钟上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7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被告人钟上康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2月20日,罪犯钟上康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745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钟上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钟上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上康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2月至2015年3月获记表扬4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记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钟上康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钟上康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上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钟上康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4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个、特殊表扬1个,可以减刑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上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