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一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714号原告:鞠某。被告:王某。原告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鞠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年底通过网络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月××日生育一女“王某某”,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喝酒很晚才回家,还向原告要钱,原告不给就动手打原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为了孩子,我想与原告继续好好生活。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对原告很好,双方感情很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初婚。2012年底,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年××月××日双方依法在五莲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农历10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自2014年���底开始分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依据。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缔结婚姻,双方对彼此应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共同生活一年多,并育有一女,足以在双方之间建立起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且表示出强烈的和好愿望。原、被告双方分居时间不满二年,本院无法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间争执在所难免,夫妻双方面对生活中的冲突可通过换位思考的方法理智的解决。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以家庭和孩子为重,多做一些缓和夫妻关系的举动,夫妻之间多一些体贴和关爱,夫妻和���还是有可能的。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志伟人民陪审员 闫早亮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