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与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商初字第57号原告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环路。法定代表人刘晓东,任总经理。被告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铁山路。法定代表人卓成德,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3元,诉讼保全费4582元,合计105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顺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