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冯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冯某,女。被告史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史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虹华人民陪审员 高向阳人民陪审员 张翠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