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3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周玉华与齐卫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华,齐卫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364-3号申请执行人周玉华,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齐卫星,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齐卫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齐卫星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齐卫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齐卫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陵县何湾支行存款95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宗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