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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民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诉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0482号原告:张××,女,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傅××,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傅××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景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