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二法东民二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中亿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阜沙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浩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中亿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中山市阜沙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浩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东民二初字第203号原告:中山市中亿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裴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小凤、黄福龙,分别系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阜沙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郑恒标。被告:李浩兴,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中亿活动板房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阜沙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浩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中山市中亿活动板房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2716元,减半收取为1358元,财产保全费1124元,合计248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黎素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