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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强与王世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王世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153-1号申请人刘强,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委托代理人高彩波,邛崃市临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世全,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担保人周长芬,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刘强与被申请人王世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5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王世全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王世全系邛崃市大同乡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该校有工资、奖金等收入。申请人刘强与担保人周长芬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金桂街XXX号X-X层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1***86、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2*****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2*****号)作为申请人刘强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保字第138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5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王世全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申请人刘强与担保人周长芬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金桂街117号1-3层的住房一套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申请人王世全所有的在邛崃市大同乡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的工资、奖金等所有收入,直至额满50000元止,扣留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刘强与担保人周长芬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金桂街XXX号X-X层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1***86、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2*****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