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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汉波、原告张琳兰、原告樊小霞与被告武汉市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波,张琳兰,樊小霞,武汉市第三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220号原告:王汉波。原告:张琳兰。原告:樊小霞。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绍文,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第三医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彭刘杨241号、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金捷,院长。委托代理人:吴津晶,该院医务处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汉波、原告张琳兰、原告樊小霞与被告武汉市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原告王汉波、原告张琳兰、原告樊小霞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汉波、原告张琳兰、原告樊小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汉波、原告张琳兰、原告樊小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王汉波、原告张琳兰、原告樊小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