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与滕爱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滕爱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139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住所地:金华市双溪西路59号。负责人:王权,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国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奕欢,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与被告滕爱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发出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祝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梅洋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