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与范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范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00413号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普兰店市府前路12号。法定代表人宋守刚,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范慧。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范慧为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普行非审字第5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1日本院行政庭将该案移送执行,同日本院决定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范慧已将罚款20130元缴纳完毕,拆除建筑物等处罚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行非审字第5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宫志友审判员 韩太功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