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蒋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民初字第283号原告蒋某,农民。被告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占 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淑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