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乔四诉被告杨二明、巴嘎那、张建、乌日古玛拉民间借贷纠纷解冻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四,张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51-2号原告乔四,男,汉族,1964年9月18日出生,个体户。被告张建,男,汉族,1989年5月5日出生,杭锦旗政协杭锦旗委员会办公室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四诉被告杨二明、巴嘎那、张建、乌日古玛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建的担保期限已过,故解除本案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张建的个人工资予以解冻;二、依法对原告乔四的丰田牌霸道越野车一辆(蒙KV95**)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那日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