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1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超峰与孟庆田、徐振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冻结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峰,孟庆田,徐振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1298-1号原告王超峰,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被告孟庆田,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被告徐振江,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峰诉被告孟庆田、徐振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超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孟庆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支行的账号。冻结被告徐振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支行的账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子审 判 员 陆昆峰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