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王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王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97号原告肖某某,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