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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洪军与天津长易投资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军,天津长易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712号原告王洪军。委托代理人张军政,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清武,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长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开发区洞庭路122号2段7区016室。法定代表人杨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军与被告天津长易投资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军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津人民陪审员  张友诗人民陪审员  潘友芹二〇一五��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莫 荻本案所援引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