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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诉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明勇与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明勇,董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诉保字第45号原告刘明勇。被告董斌。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明勇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告董斌所有的陕X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查封。为此原告刘明勇以自己名下所有的川X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董斌所有的陕X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对原告刘明勇所有的川X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 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晶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