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杭州浩飞管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力通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浩飞管业有限公司,杭州力通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441号原告:杭州浩飞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三桥路327号2-1、2-2幢。法定代表人:蒋瑞忠,经理。委托代理人:曾荣晖,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雯雯,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力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鹿山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朱杭晓。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浩飞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力通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杭州浩飞管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力通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浩飞管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浩飞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力通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55元,减半收取7777.50元,由原告杭州浩飞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承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