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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李某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174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女,汉族,1973年1月18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建民办事处。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63年5月5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建民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在规定的期间给付申请人汪某某赔偿款26071.80元、执行费291元。现被执行人李某某已收监服刑,经查李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此表示确认,并愿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汉滨刑初字第00191号刑事附带��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杰代理审判员  黄福建代理审判员  来 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巧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