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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秦皇岛龙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吾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龙运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吾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416号原告秦皇岛龙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利影。被告秦皇岛吾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龙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吾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秦皇岛吾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龙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吾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晓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