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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周亚欣与阿布都沙拉穆h阿布都热合曼、吐穆尔_库尔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欣,阿布都沙拉穆·阿布都热,吐穆尔·库尔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110号原告:周亚欣。委托代理人:张健,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布都沙拉穆·阿布都热合曼。被告:吐穆尔·库尔班。本院受理原告周亚欣与被告阿布都沙拉穆·阿布都热合曼、吐穆尔·库尔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5月27日原告周亚欣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亚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4.7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987.37元,由原告自己负担,剩余987.37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苏来曼·艾合买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阿吉古力·吐尔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