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蔺军喜与王思勇,王历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军喜,王思勇,王历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454号原告蔺军喜,男,汉族,1978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王思勇,男,汉族,1970年9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被告王历华,男,汉族,1977年3月23日出生,住江门市。本院受理原告蔺军喜诉被告王思勇、王历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军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蔺军喜负担。审判员 陈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紫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