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赵健与曹晨露、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健,曹晨露,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65号原告赵健。委托代理人严娜,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晨露。被告张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健与被告曹晨露、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健撤回对被告曹晨露、张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共计2832.50元,均由原告赵健负担。审 判 长 田玉娟代理审判员 张业斌人民陪审员 霍广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