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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曹春阳与刘庆、毛小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春阳,刘庆,毛小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曹春阳。联系电话。被告刘庆。被告毛小玲。委托代理人刘庆。(特别授权)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车损24788元、公估费744元、拆解费1985元、保管费、施救费81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损失共计29327元。原告主张10198.1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刘庆于2015年6月30日前自愿赔偿原告车损、公估费、拆解费、保管费、施救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300元,不再经法院履行。二、此案一次性调解结案,其他再无纠葛。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春阳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么文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