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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柳景梅与郭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景梅,郭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柳景梅,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郭亮,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作出的(2014)右民再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郭亮所有的蒙D6P7**号宝来小型轿车一辆依法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从2015年5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万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