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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武成勇申请执行杨建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成勇,杨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武成勇,男,生于1972年04月12日,彝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元谋县元马镇。被执行人杨建光,男,生于1969年7月20日,彝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元谋县黄瓜园镇龙山村委会。本院在执行武成勇申请执行杨建光买卖合同纠纷(2014)元民二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应执行标的为53360元,申请执行费700.4元,合计54060.4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经过申请人确认,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元民二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映华审判员  杨金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光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