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北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志波与李华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波,李华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120号原告:刘志波,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孙宁、周鹏,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群,男,195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波诉被告李华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波撤回对被告李华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志波承担。审 判 长  王维宽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晓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