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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山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山民初字第699号原告袁某某,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宜宾市。委托代理人周杨春,云南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男,1973年7月14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屏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敦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