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巡民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原告曹小军诉被告陈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小军,陈良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巡民二初字第20号原告曹小军,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陈良生,男,6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小军诉被告陈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小军以被告陈良生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曹小军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小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小军负担。审 判 员 谢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马建坤校对责任人:谢雪梅印刷责任人:谢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