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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二终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苗中海与杨丰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中海,杨丰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苗中海,男。委托代理人王耀辉,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丰雨,男。委托代理人李新超,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苗中海与被上诉人杨丰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了(2014)叶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苗中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将此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苗中海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苗中海自愿申请撤回二审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苗中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24元,减半收取912元,由上诉人苗中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瑞英审判员  王绍峰审判员  谢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闪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