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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79岁。被执行人杨某甲,男,汉族,57岁。被执行人杨某乙,男,汉族,52岁。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祥民初字民9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0)祥民初字第9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艳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向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