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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岳西县吉奥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安徽省成森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吉奥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安徽省成森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231号申请执行人: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储柱东,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岳西县吉奥电子器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614834-3。法定代表人:吴前进,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成森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856109-9。法定代表人:储诚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岳西县吉奥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安徽省成森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岳民一初字第14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审判员  严贤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