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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民一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章忠和与南昌铁路天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忠和,南昌铁路天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贺国庆,南昌铁路天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溪项目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贵民一初字第122号原告章忠和,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被告南昌铁路天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683号。法定代表人赖学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贤,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曾盛,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国庆,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俊贤,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桂华,女,1962年3月4日出生,系被告贺国庆哥哥。被告南昌铁路天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溪项目部,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烧箕山菜场6栋2楼。负责人贺国庆。委托代理人李俊贤,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桂华,女,1962年3月4日出生,系被告南昌铁路天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溪项目部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忠和与被告南昌铁路天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贺国庆、南昌铁路天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溪项目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忠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忠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忠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10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章忠和负担。审 判 长  周淑琴代理审判员  王志超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