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夙霆与陈荣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夙霆,陈荣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陈夙霆,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荣光,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夙霆与被执行人陈荣光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361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夙霆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荣光支付欠款497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代垫受理费4377元。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小车一辆,但未能扣押到该车,现经查,被执行人陈荣光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