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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特字第9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1与赵×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1,赵×2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特字第9821号申请人赵×1(被申请人之子),男,1954年9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赵×2,男,1927年2月1日出生。代理人刘×(被申请人之妻),女,1933年3月8日出生,回族,北京××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号。申请人赵×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赵×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1称,赵×2与刘×系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三名子女,分别为长子赵×3、次子赵×1、三子赵×4。赵×2于2008年开始患有老年痴呆,经北京协和医院诊断为老年性脑萎缩,生活不能自理。现赵×1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赵×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赵×2与刘×系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三名子女,分别为长子赵×3、次子赵×1、三子赵×4。赵×2于2008年开始出现老年性痴呆,经北京协和医院诊断为老年性脑萎缩,生活不能自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赵×2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赵×2临床诊断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受此影响,意思表示能力完全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赵×2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根据鉴定结论,认定被申请人赵×2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赵×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必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