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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开执字第03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仲建军、唐凯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仲建军,唐凯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开执字第0330-3号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诗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勇、张福根,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仲建军。被执行人唐凯琴。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仲建军、唐凯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的(2014)泰开商初字第00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二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750000元、利息及律师代理费12000元,;案件受理费57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77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因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仲建军、唐凯琴除共有的位于泰州市XX区XXXX幢XXXX室房产1套可供执行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上述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二被执行人已对该房设定财产抵押,抵押权人为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通知,要求二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回赎上述房产,但二被执行人未能依照上述通知的要求履行。本院对上述房产依法委托评估后在淘宝网进行公开司法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将上述房产折价人民币703101.60元(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抵偿二被执行人所欠债务。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同意将上述房屋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703101.60元折价抵偿相应的债务。本院据此作出(2014)泰开执字第0330-2号执行裁定,将上述房屋折价人民币703101.6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并表示,因目前不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淘宝网拍卖纪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除发现二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泰州市XX区XXXX幢XXXX室房产1套可供执行外折价抵偿的房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该房产依法进行了拍卖,最终将该房产折价人民币703101.60元抵偿二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之债务,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开商初字第0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代理审判员  张士清代理审判员  钱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德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