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一名与王厚青、倪明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名,王厚青,倪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王一名,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王厚青,居民。被执行人倪明刚,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兰民初字第669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一名与被执行人王厚青、倪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王厚青、倪明刚银行存款150000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帐号:81×××31)。二、不能足额扣划的,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冻结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有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