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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民六仲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中山市基信锁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基信锁芯有限公司,欧阳正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六仲字第86号申请人:中山市基信锁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李其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菲露,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欧阳正军,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委托代理人:廖国敏,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山市基信锁芯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5)8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欧阳正军与中山市基信锁芯有限公司就工伤待遇产生纠纷,欧阳正军向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2月4日,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5)84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一、同意欧阳正军撤销第七项仲裁请求;二、中山市基信锁芯有限公司须于裁决生效后即支付欧阳正军:(一)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二)停工留薪期工资7168元;(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680元;(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40元;(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960元;(六)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七)2014年2月16日至3月3日期间工资1418元;以上合计:35996元。中山市基信锁芯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主要理由是:一、被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发生时间已经是下班3个小时之后,且被申请人无牌无证驾驶车辆。二、即使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只能以1310为基数,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是被申请人申请不用购买社保,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部分的工伤待遇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中山市基信锁芯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系对欧阳正军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工伤待遇金额的确定等提出异议,上述主张属于事实认定的范畴,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撤销裁决的情形。综上,中山市基信锁芯有限公司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隐瞒相关事实的理由没有依据,故应驳回中山市基信锁芯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山市基信锁芯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5)8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基信锁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瑄审 判 员  梁艳凤代理审判员  卢俊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思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