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方礼江与陈足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礼江,陈足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13号原告方礼江,农民。委托代理人方杰龙,平江县南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足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廖朝辉,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礼江诉被告陈足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原告需另行选择起诉接受侵权人劳务方承担赔偿责任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足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礼江撤回对被告陈足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涂重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