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窦某甲等赡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窦某甲,窦某乙,豆某,窦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王某。被告:窦某甲。被告:窦某乙。被告:豆某。被告:窦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窦某甲、窦某乙、豆某、窦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许贵山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章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