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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窦某甲等赡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窦某甲,窦某乙,豆某,窦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王某。被告:窦某甲。被告:窦某乙。被告:豆某。被告:窦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窦某甲、窦某乙、豆某、窦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许贵山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章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