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谢道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道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中执字第00241号移送执行人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被执行人谢道群,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中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9日查封了谢道群集资诈骗案所涉的六安市博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六安市经济开发区××大道以南、××以东地××套预售商品房(详见查封清单),总价人民币XX元,为执行上述生效刑事判决,追缴犯罪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谢道群集资诈骗案所涉的六安市博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皖西大道以南、经二路以东地块XX套预售商品房(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兵审判员 吴丽群审判员 缪新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国栋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