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三终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庆华与被上诉人马秀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庆华,马秀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庆华,男,汉族,1973年7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XX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秀英,女,汉族,1945年2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蒲秀敏,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庆华与被上诉人马秀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李庆华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一初字第1297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庆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庆华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庆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黎审 判 员 王胜利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候李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