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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周百万与汪承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百万,汪承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23号申请人:周百万,男,1960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汪承刚,男,1953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金寨县人民法院(2014)金刑初字第000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2014年12月23日申请人到我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无法继续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寨县人民法院(2014)金刑初字第000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孟 平代理审判员  王寒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理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