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刑初字第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魏××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辰刑初字第022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4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魏××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报废的津C×××××号“嘉陵”牌二轮摩托车沿天津市北辰区杨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欢坨大桥北侧,其所驾车辆前部左侧刮蹭到停放在路边的刘××的无号牌“大江”牌三轮摩托车左侧车门,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魏××驾车驶离现场,后被刘××追回并报警。交通民警经查发现被告人魏××系饮酒后驾车,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对魏××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6.5mg/100ml。2013年11月8日,被告人魏××被取保候审,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通过网上追逃,于2015年3月13日,将被被告人魏××抓获归案。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魏××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对被告人魏××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4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魏××酒后无证驾驶已报废的牌照号为津C×××××号“嘉陵”牌二轮摩托车,沿天津市北辰区杨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欢坨大桥北侧时,其所驾车辆前部左侧刮蹭到停放在路边的刘××的无号牌“大江”牌三轮摩托车左侧,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魏××驾车驶离现场,后被刘××追回并报警。经鉴定,魏××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6.5mg/100ml,系醉酒驾车。案发后,魏××被取保候审,后因其在取保候审期间经两次传讯拒不到案,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网上追逃,2015年3月13日,魏××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魏××与被害人刘××达成调解协议,魏××赔偿刘××全部经济损失3万元,已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勘验照片、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车辆一致性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治安调解协议书、110报警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证明、工作说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至2015年7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郭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