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黄煜涛与黄开波、林金玲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煜涛,黄开波,林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黄煜涛,男,汉族,1961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东盘寨村委会中心队***号。被执行人:黄开波,男,汉族,1976年8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东兴贤居委会龙湾水泥厂宿舍。被执行人:林金玲,女,汉族,1977年4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中文化居委会解放中路**号。系黄开波之妻。黄煜涛与黄开波、林金玲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岀的(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开波、林金玲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黄煜涛清偿拆股款26000元及承担诉讼费250元、执行费294元。根据申请人黄煜涛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了解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在2014年6月9日已经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予以查封,其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案件在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未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四查”,除被异地法院所有查封的财产之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15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能文审判员 苏罗群人员陪审员陈飞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学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