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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郑天才诉被告冯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天才,冯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郑天才,男,汉族,1980年12月18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冯尧,男,汉族,1984年10月7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天才诉被告冯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8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徐翊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方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