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朱远萍与金高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远萍,金高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朱远萍。被告金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远萍与被告金高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远萍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远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远萍负担。审判员 杨才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志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