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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史文强与被告姚世荣、郭芝勤、翟永霞、姚波、姚娜、梁正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崆峒区支公司、何宏伟、刘文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文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崆峒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259号申请执行人:史文强,男,生于1967年10月30日。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崆峒区支公司。负责人邢刚文,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俐,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公司。负责人张兴荣,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小郡,系该公司员工。关于原告史文强与被告姚世荣、郭芝勤、翟永霞、姚波、姚娜、梁正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崆峒区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公司)、何宏伟、刘文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华亭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1)陇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联合财保公司和人保华亭公司分别在交强险限额和范围内赔偿史文强医疗费等合计6976.75元,共计13953.50元。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联合财保公司和人保华亭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史文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13953.5元,申请人已全部领取;且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陇民初字第0055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周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