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02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新超、胡亚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新超,胡亚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02745号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磊。委托代理人李加龙、陈晓宇,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新超。被告胡亚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银保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新超、胡亚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李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