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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蔡若文与福建百源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若文,福建百源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423-1号原执行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蔡若文,男,1956年3月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福建百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陈丽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蔡若文与被执行人福建百源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蔡若文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已在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处置中,本案由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妥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执字第423号一案指定给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川龙审 判 员  施静澜代理审判员  苏华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微信公众号“”